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明明材料齐全,但偏偏到法院后,就是不给立案的情况,然而事情又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那么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做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法律规定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因此,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要先询问清楚不予立案的原因,并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保留法院恶意拖延立案的相关证据,及时向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