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延伸】
问: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如何维权?
答:
1、修理、重作、更换。
2、退货。
退货有两种情况:
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交付的定作物不符合质量标准。
二是提供的商品在价格、用途等方面存在欺骗性宣传的。
3、补足商品数量。
4、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5、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