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卖房另一配偶能追回。但如果标的房屋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即受让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处分权)、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该房屋属于出卖方一人所有的,另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