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80条内容如下: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先行拘捕: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该条限定赋予公安机关能够实施拘捕权利的情形,同时也限定了公安机关非上述情形不得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