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高石投资公司首席顾问、赣商律师创始合伙人、王福春律师,合伙人万爱玲律师,李慧鈺。摘要:理论和司法实务对破产法上的债转股多有议论,尚未形成债转股的法律解释共识。我国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以债务人财产(资本公积金或其清算价值)调整出资人权益并将之分配给债权人的清偿方式,积极实践着破产法上的债转股。破产重整是使破产企业度过难关实现重建的一项重要措施,目的在于摆脱企业财务困境,使企业重获经营能力。在困境企业的拯救计划中选择债转股方式,可以为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引入新动能。本次新一轮债转股要在市场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