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
二,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三,不要重复投保。
四,不要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