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谓自由承兑原则,指的是汇票的付款人可以依照自己独立的意思,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不受出票人指定其为付款人的限制。即使付款人与出票人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或者依承兑协议,应为汇票进行承兑而未承兑,也只承担票据外责任
2、自由承兑原则是与汇票自身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1)首先,自由承兑原则来源于票据的无因性。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仅仅以票据法为依据,而对于票据得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有瑕疵或者无效,也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也就是说,票据权利人在行使票据权利的时候不需要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票据的债务人也不可以用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的第三人。所以,对于汇票而言,付款人的承兑行为同原因关系相分离,其效力不会受到原因关系变化的影响。即使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原因关系,汇票的付款人基于这种关系,应当对汇票的出票人发出的汇票予以承兑,但是付款人也有拒绝承兑的权利。即使付款人拒绝承兑,也当然不会发生任何票据责任,付款人只承担基于原因关系应当予以承兑而没有承兑的票据法以外的责任。
(2)其次,自由承兑原则来源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是指同一票据上有若干个票据行为时,各票据行为均依其票据上所载明的文义,分别独立产生效力,其中一个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因此,票据行为的独立性使得出票行为与承兑行为相分离,二者并不发生必然的联系,出票人的行为与承兑人的行为分别独自完成,独立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