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形下可以适用合同的不安抗辩权: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