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根据该法第七百三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由此可知,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租赁状态,终止这一不定期状态应当给予合理的宽限期。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