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罪可以根据网络行为的目的地或者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确定。
1、网络行为的目的地。
如果行为人使网络上的特定人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人访问该网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目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目的与目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因此,行为的目的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2、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
网络犯罪行为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应当以行为人为中心,以实施犯罪行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行为地。因此网络诽谤管辖地可以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地。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