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是一种代收罚款的行为。
2.人民警察代收罚款后,应当及时将当场收缴的罚款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再由公安机关及时缴付指定的银行。但考虑到人民警察担负的执法任务比较繁重,工作量也比较大,如果要求他们在当场收缴罚款的当日就上交所属的公安机关,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特别是在一些比较边远的农村、山区、牧区等,交通不便,人民警察在收缴罚款的当日上交罚款,困难会更大。因此,应当对人民警察上交所收缴的罚款规定一个比较合理的期限。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两种上交罚款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对于在水上、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人民警察应当自抵岸或者到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
4.对于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水上”一种情形。考虑到由于旅客列车的运行一般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在列车运行期间人民警察还要继续执行职务,人民警察在旅客列车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如果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就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实践中可能有困难。
5.因此,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规定了在“旅客列车上”这种情形。人民警察将收缴的罚款交至所属的公安机关后,该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罚款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6.如果期满日期是节假日的,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满日期。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为了确保当场收缴的罚款能够及时缴付银行,具有罚款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辖区范围内确定收缴罚款的银行网点,并在银行建立罚款专户,将收缴的罚款存放专户,集中上交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