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资诈骗罪举证问题存在在开庭审理阶段。
2、在庭审中,公诉人可以按证据种类举证,也可以按证明内容举证。公诉人列举户籍信息用以证明被告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列举归案过程,证明被告人是否存在自首。列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用以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以诈骗的方式非法集资。
3、如在主观上,公诉人可能列举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表现形式,如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肆意挥霍集资款、携带集资款逃匿等相关情形;
在客观上,公诉人可能列举被告人相应的诈骗手段,如引发虚假宣传单、允诺高额利息、制造虚假证明文件等。一般公诉人出示一组证据后,辩护人便针对该组证据质证,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