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监外执行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从社会学、医学的角度,让妇女哺乳自己婴儿,有利于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故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处于哺乳期的妇女给予特殊处遇。刑事诉讼法对“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原则上不采用羁押方式,是从人道主义高度出发,展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对于哺乳期妇女的特别关怀是有限度的,特别规定不意味着对哺乳期妇女刑罚的虚置,对哺乳期妇女监外执行是有时间限度的。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如果被监外执行的妇女认为其哺乳期需要适当延长的,可以向当地担负监外执行监管职责的执法机关和担负监督职责的检察院提出延长申请,由它们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中选出一家,委托该医院对妇女做出检查后出具是否延长哺乳期证明,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