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的,债权人应提供借贷合同、借贷凭证、借贷双方交付钱款的有关凭证。
(二)借贷案件,原告应提供书面借据(借款数额、交付地点、时间、借款用途、归还日期、利息约定);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
(三)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应提供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四)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人应先提供有关部门关于下落不明的证明,并提供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的,应提供双方关于支付利息的约定证明;原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当提供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六)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原告应提供有关担保的证据,以及担保人姓名、住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