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仲裁必须根据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仲裁法及仲裁程序规则进行、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否则,当事人可根据《仲裁法》第58条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人民法院也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271条或260条裁定不予执行。
2、裁决书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不签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3、仲裁不能强行调解或久调不裁,必须根据《仲裁法》的原则和仲裁程序规则规定的结案期限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4、裁决书的制作不仅要合法及时,而且不应有文字和计算错误或遗漏事项,如有出现,应当及时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天内,请求补正的,仲裁庭应当审查补正。
5、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在其尾部应写上“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