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生活辅助具包括但不限于:肢残者用的支辅器、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其它用具。
2、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残疾生活辅助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残疾生活辅助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