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有关婚姻的法律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夫妻共同财产大体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如工资、承包收益及从事多种经营的收益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专利权所得、稿费等)所得的财产。
3、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财产,如果结婚多年(审判实践中一般掌握10年以上),由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修缮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离婚时,如夫妻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可视为共同财产。
5、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的归属有争执,主张权利的一方未提出确凿证据的,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6、结婚登记时,一方或双方父母赠与双方的现金或为双方购置的家具用品以及亲友送给双方的结婚礼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7、婚后购置的贵重首饰,价值很大的图书资料,以及摩托车、拖拉机、汽车等生活、生产资料,虽属个人专用,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8、工商业个体户、农业责任田的承包户和专业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当年收益,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上的投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