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算犯法,不符合收养规定。
2.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本罪当中的“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只要在送养孩子的同时收钱了,即可构成本罪。
3.《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在具体案件中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