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肇事逃跑是一种特别恶劣的交通违法做法,要承受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做法导致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后逃跑,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做法。因此,交通肇事逃跑,无论是民事赔偿职责、行政处罚职责,或是刑事职责都要比无逃跑严重得多。
2、从行政职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限定:
导致交通意外后逃跑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行驶证,且终生不得再次获到机动车行驶证。该限定是对交通意外逃跑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注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获到,且不论其导致的交通意外后果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