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属考试作弊的行为:以下行为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②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③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④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⑤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⑥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⑦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⑧ 传、接物品或者交接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⑨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相关考生被视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①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它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②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③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④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⑤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属严重考试作弊的行为:考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① 组织团伙作弊的; ②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③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④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属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考生及其他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②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③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⑤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