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不得将发行短期融资券募集的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一)固定资产投资和营业网点建设;
(二)股票市场投资;
(三)为客户证券交易提供融资;
(四)长期股权投资;
(五)中国人民银行禁止的其他用途。
风险提示: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注意事项:
1、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和信息披露服务。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2、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投资者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