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居民会议推选产生。推选工作应当遵守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会议由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组成。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选举代表二至三人参加。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同时,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居民委员会的下属委员会,其成员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兼任,但仍应通过上述程序推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