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其中被征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以及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征补条例将二者合二为一,统称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另外在企业拆迁中还会有一些实际的损失,比如员工的安置费用,其他无形资产的损失的等,另外根据企业选择的安置方式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