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拒不开票的义务人,税务管理机关可责令开票义务人限期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可并处罚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还规定,取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格、收回拒不开票义务人的增值税发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