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有:
(1)鉴定人员没有遵守回避制度的;
(2)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
(3)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4)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5)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十一条
规定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的;应当由涉及的所有医疗机构与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