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3)强行索取财物的;职务侵占罪:5000元~2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罪:10000~30000以上(“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5000~10000元以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受贿罪:10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2)强行索取财物的;
(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以上;隐瞒境外存款罪:30万元以上;私分国有资产罪:10万元以上;私分罚没财物罪:10万元以上。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