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黄判定是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