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精神损害赔偿,不行:
缺少法律依据。因为《民法典》里没有规定出配偶权,所以,告不了小三,法律上师出无名,只能是道德遣责。
另外,《民法典》明确规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也就是,妻子只能在离婚的时候告男方,不能告小三。
二、如果妻子索赔的是男方给过小三儿的钱财,那是没有问题的。实践当中这种案子做起来并不难。
3、法律依据:
《民法典》
(1)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