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被告人享有以下主要诉讼权利:
1.运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获得辩护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
6.有权参与法庭审理,有权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7.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
8.有权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权提出申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