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实际上是对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的一个问题。对于此问题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应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转租合同的生效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原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且在租赁期间内,也就是说只有承租人具有合法的租赁权,才有资格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
2、经出租人同意。此处的承租人呢同意可以是在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原租赁合同中加以约定,也可以在承租人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后,出租人事后进行追认认可。
3.次承租人也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例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租用或者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4、房屋转租合同的内容与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相适应,否则转租合同也无法生效。如果不能满足上述4个条件,所签订的租赁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
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