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审批如下:
1、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建房申请表;
2、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
4、张榜公布初审意见,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
6、镇政府现场查验,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7、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