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房屋买卖欺骗欺诈的情况,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时有以下五种情形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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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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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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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人或者所售房屋系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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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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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