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抵押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首先,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其次,抵押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抵押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抵押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做为抵押人都应认定为无效。第三是抵押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