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一、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二、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三、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四、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五、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六、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七、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