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根据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五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