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程序法律适用,是指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以及当事人的仲裁申请,对争议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二)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我国涉外仲裁中的实体法律适用,是指涉外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仲裁审理涉外争议案件时,确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力义务关系,判定争议是非曲直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外仲裁机构没有义务适用仲裁地的冲突规则。涉外仲裁适用实体法律的三大规则:
1、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原则。这种选择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以外的法律或者国际公约作为处理争议案件的实体法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2)与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联系;
2、依冲突规则或者密切联系确定实体法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所适用的实体法,仲裁庭的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时,通常按照以下两种方法:一是依据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二是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依冲突规则确定实体法原则。仲裁庭可以根据争议案件的实际需要,分别适用以下冲突规则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
(1)适用仲裁地国冲突规则所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2)适用仲裁庭认为最为适当的或者可适用的冲突规则,如仲裁举行地或者仲裁庭所在地国冲突规则、裁决执行地国家的冲突规则、国际私法公约和交货共同条件中的冲突规则等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3)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冲突规则确定适用的实体法。
依据密切联系直接确定所适用的实体法原则。在涉外仲裁实践中,具体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比较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争议案件所涉国家的实体法规则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直接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二是最密切联系的方法,即仲裁庭通过对与争议案件有关联的各种因素的分析比较,确定适用与争议案件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实体法。
3、适用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原则。涉外仲裁中,在选择适用实体法时,如果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参加了某一共同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或者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之间签订了双边条约或者选定,除非双方当事人之间就争议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作出约定,否则,应当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或者公约。
所以只要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一些相关案件,那么涉及到仲裁的,不管他是否属于涉外的仲裁案件,只要是在我国发生,那么通常都是可以适用于我国的仲裁相关程序法律的,那么当事人双方也是要按照我国的仲裁法律的程序来走,并且双方是不能够违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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