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走私50万以上的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而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中“偷逃度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