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债务与普通债务的区别是:
1、破产申请受理后因与债务人有关的诉讼或仲裁发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以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这些费用是属于破产费用还是共益债务,存在不同的理解。
2、双务合同继续履行前已产生尚未支付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债务是否属于共益债务。破产法第42条规定,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包括违约金等违约损害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3、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