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通常都会影响要约明确性,但空白条款是否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
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有在债权人存在恶意,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保证,担保人才能免除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