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步、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应当到现场了解被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调取被申请人的病历,查阅治疗状况材料,确认其昏迷不醒,呈“植物人”状态,确已不能凭自己主观意志作出任何行为,不能对任何人和事作出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委托相关部门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以确定被申请人确实无行为能力。
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可以根据申请人的协商(或依法指定)指定监护人。
二、第二步、指定监护人:
1、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确定程序1.有监护资格的人员协商确定监护人。
2、不能协商确定,无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
3、如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
4、如对指定不服,在30日后起诉的,法院也可受理,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即由法院审查被指定的监护人是否履行其法定职责,是否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