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朋友在国外创办了一家公司,我朋友也在其他企业投资了很多钱,现在我朋友公司也越来越大,我想问一下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又有哪些?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9-30 四川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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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 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全文
    14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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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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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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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最高院股东资格的确认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股东资格,亦被称之为股东地位,这是针对每一位股东个体作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而赋予的一种独特身份及地位。
一旦获得了股东资格,便意味着该股东将有权享有包括自益权与共益权在内的各种法定权益;
然而,同样地,这也意味着其必须承担起作为股东应尽的相应义务,尤其是在出资额度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股东资格的认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当实质性证据与形式性证据产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并采用形式性证据进行判断;
其次,在涉及到公司内部关系的情况下,应以股东名册及其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内容为准绳进行认定;
再者,若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存在矛盾之处,则应优先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最后,在涉及到公司外部关系的情况下,工商登记的效力应予以优先考虑。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者,他们按照各自的出资额(除非股东另行约定),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多项权利。
股东的主要权利包括:
参加股东大会并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表决权;
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分配公司盈利并享受股息的权利;
请求发放股票的权利;
请求办理股票过户手续的权利;
请求将无记名股票变更为记名股票的权利;
以及在公司经营失败宣布歇业或破产时,对剩余财产享有的处理权。
股东权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其所持有的股票类型和数量。
股东在法律层面上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诸多权利;
第二,在股东之间的关系上,股东的地位应保持绝对平等,原则上应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但公司章程可以对此做出其他的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其资金来源于国家单一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
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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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提出异议房产中止拍卖合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特定情形采取具体分析和评估的方法,能够有效地提出异议并发挥其实际效用。
法院仅对确实存在合理理由且值得关注的异议进行裁决,决定暂停执行相关程序。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涉及到房产的拍卖过程时,相关当事人以及利益相关方如果发现执行行为存在违法现象,可以向负责执行该执行事项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异议申请。
在收到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所提交的书面异议之后,人民法院需要在15个工作日之内对其进行全面而细致的审查,判断其理由是否充分,若理由成立,则应裁定撤销或纠正原有的执行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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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流程
申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2办理工商注册登记.3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手续.4、办理用地手续。5、办理外汇登记手续。7、税务登记。9、办理统计、财政管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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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用假商标会受到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未得到注册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同意,擅自在同一种类的商品中采用与已注册商标相似或相同的商标,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被视为"情节较为严重",应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还需同时处以罚金或是单独罚款:
首先,非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超过三万元人民币;
其次,假冒两种及以上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三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超过两万元人民币;
最后,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被视为"情节极其严重",应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规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首先,非法经营额超过二十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
其次,假冒两种及以上的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超过十五万元人民币,或者违法所得额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其他情节极其严重的情况。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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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企业法规定外商企业如何注销?
外商企业注销首先需要获得公司的同意然后到原来注册登记的工商机关提出注销的请求,在注销的请求被受理之后,需要根据公司章程先成立清算小组,此后外商公司需要先处理公司的债务纠纷之后,才可以带着你那个证明已经做出注销公司决定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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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有限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有法律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合伙企业注册资本的规范标准主要涉及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注册资本的数额应以合伙人所承诺认缴或已经实缴的资金金额为准。
具体而言,所谓合伙企业乃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相应规则依法设立的两种类型——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合伙企业并无设定最低注册资本的硬性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股权转让买房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股权转让可分为两类。
首先是内部转让,这意味着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他们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其次是外部转让,股东将自身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原本并非本公司股东的人士。
在进行内部转让时,仅需获得转让双方的一致认可;
而对于外部转让而言,必须经由其他过半数股东的许可,并确保这些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此外,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做出了特定规定,则应遵照相应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必须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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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外商投资企业法共有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具体实施细则详情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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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工作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保险公司的营业范畴详述如下:
首先是人身保险领域,涵盖了诸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等多种险种;
其次则为财产保险业务,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保证保险等多元性的保险业务;
此外,根据中国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专项批复,若保险公司有资格获得相关许可,还可从事与保险业务紧密关联的其他各类活动。
然而,作为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然而,对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只要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批,便可涉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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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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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到商品退货之日起有规定吗
[律师回复] 解析:
1.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之内;
2.若满足换货条件,三包期内换货要求可得到满足;
3.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替代品存在,消费者不愿意选择调换,而是坚持要求退货。
只有满足上述所有三项条件,经营者才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收取适当的折旧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除了本文所述的几种情形之外,其他关于三包规定中的折旧费条款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对于消费者在符合换货条件但又希望退货的情况下,折旧费的收取是一种折中处理方式。
在国家尚未对此类情况做出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例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发现该商品并不适合自家使用,或者其购买意愿发生变化,希望退货的情况下,同样可以通过与经营者进行充分协商,以收取折旧费的方式来妥善解决问题。
这些都属于双方自愿协商的范畴,具体事宜完全由当事人双方自主决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中所述的消费者在要求退货时,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同时折旧费的收取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而在双方自行协商的过程中,经营者有权拒绝接受退货请求,并且折旧费的标准也需经双方共同商定,不得随意变更。
法律依据: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的,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他型号、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
有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使用过的商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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