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指的是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
离婚时,不能简单地按照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出资比例来认定为夫妻二人的财产约定比例,而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股权进行分割,具体分割的方法有:
第一种方法,如果夫妻双方都有经营能力,也都愿意继续共同经营的,可以协商或由法院调解、判决直接分割双方的股权比例;
第二种方法,如果夫妻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公司,要求解散、清算公司的,可以在清算后对公司剩余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方法,夫妻一方要求保留、继续经营公司的,而另一方要求退出公司并获得相应补偿的,可以通过将股权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夫妻一方持绝对多数股权,另一方持有少数的象征性的股权,以最大限度维持公司的运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