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服刑人员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刑,不论服刑多久都可以申请。
根据法律规定,减刑的条件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以及有重大立功表现。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在判决之日起计算刑期,死缓期减刑则是死缓期满以后开始计算;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的,不适用于减刑;
2、五到十年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减刑不得超过原刑期的一半;
3、无期徒刑不得减刑超过十三年;
4、死缓执行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二十五年刑期。死缓减刑不得低于二十年刑期。
5、五年以上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一年半以上可以根据符合减刑标准予以减刑,二次减刑要与第一次减刑间隔满一年。
6、有期徒刑人员在减刑时,附加刑也会根据减刑情况而适当调整。
7、死刑缓期执行根据服刑情况适当减刑或者从严减刑,死刑缓刑期不计入减刑时间内。
8、无期徒刑减刑表现良好有悔意并且有立功情况的,由无期徒刑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表现的,则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9、在服刑期间又二次犯罪的,不予减刑;减刑条件改为新罪判决之日起两年后开始;无期徒刑则是新罪判决后三年内不得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