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1999(3
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如果是刑事案件,建议尽快请律师,帮助辩护,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