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对于严重疾病、伤残,这两种情形只能从一般生活常理上理解,疾病或伤残对其抚养子女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包括生活上的照顾、陪伴、经济收入下降等因素。请求变更的一方需要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法院对具体的影响因素进行认定和判断。
3、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不尽抚养义务,主要是指对子女学习、生活漠不关心;例如,自己有城镇有能力负担,但是却把孩子丢给自己在农村老家的父母,这种行为肯定是属于不尽抚养义务的;虐待子女的行为比较容易理解了,就是经常的打骂等,虐待所造成的后果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其它确实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均可以作为变更的理由。
4、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年满十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该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法律应当予以尊重,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协商变更,如果不同意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变更,子女的意思表达是有力变更证据。
5、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一条是兜底条款,可以变更抚养的情形是各种各样的,除了前面三项常见的情形外,其它不常见的情形不可能全部列明,只能在出现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具体认定和评判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