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
2、须无人占有。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有的丧失非基于所有人之意。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