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2、而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字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婚姻、感情之债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借款时,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如果明知借款人将用于非法活动,比如,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时,就应当断然拒绝,否则,如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3、借条并不是开立之后就万无一失,开立借条时一定要确认借条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否则会增添很多程序和烦恼。但借贷关系没有借条,并不妨碍起诉。一般来讲,起诉只需要满足起诉条件就可以了,借条作为其中的证据,是不影响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