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法》第63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单上作出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2、因此,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或在指定受益人后改变自己的决定。由于变更受益人涉及到保险金的给付问题,本条第一款特别强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后,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前给予书面通知,否则保险人仍向原来的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3、变更受益人的原因有多种,例如: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而撒销其受益权;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增加受益人人数或减少受益人人数等。实际上变更受益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单具有的不丧失的现金价值的处理。由于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是无偿获得的,而人寿保险合同期较长,投保人与受益人期间会发生变化,为此投保人须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变更须在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以前提出。
4、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权利,寿险实践中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也较常见,为了避免法律纠纷,被保险人从事这一行为时应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①变更受益人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其在保单上作出批注;
②这种意思表示应独立作出,避免混合在遗嘱当中,并明确追加或变更受益人的意思。公民只能通过遗嘱处分遗产,而保险金是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如果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之后,又通过遗嘱分配保险金,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发生纠纷之后,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从而达不到变更受益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