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3、鉴定机构的选择;
4、鉴定前的听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6、鉴定结果的出具。
7、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监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