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公司应沿用总公司的章程,但可以总公司章程为依据,针对分公司的业务范围及环境制定相应的日常运营及管理细则。其章程内容主要是规定其业务性质、运作方式、基本要求以及行为规范等,另外有可能出现区别的是在于纪律措施方面的章程有所差异。
二、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